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胡向阳与钱保国、董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向阳,钱保国,董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64号原告:胡向阳,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钱保国,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董瑞梅,女,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向阳诉被告钱保国、董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向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胡向阳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向阳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