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捕前暂住广东省珠海母公司,系该××职员。身份证号码:×××1893。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4)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2时许,民警在珠海某公司将被告人黄某抓获,从其衣柜中查获分别封装在两个白色的小药瓶里、两个透明的小塑料袋里和一个圆形的小盒子里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35.7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在看守所曾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黄某亦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黄某有吸毒行为,遂于2014年9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决定。又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洪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材料;7.到案情况等说明材料;8.珠海市斗门区法院(2010)斗法刑初字第105号、(2011)斗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9.《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1.鉴定意见:珠公司化鉴字(2014)1589号《理化检验报告书》。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安机关书面回复,称并未收到被告人黄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并有公安机关的说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辩称自己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意见因公安机关未能查证属实,不能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35.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金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