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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一初字第3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安、李兰兰与被告王嘎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反诉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嘎伍,王旭安,李兰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3090-1号反诉原告:王嘎伍.反诉被告:王旭安。反诉被告:李兰兰。两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祥忠,乌鲁木齐天山区民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安、李兰兰与被告王嘎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嘎伍提出反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就反诉原告王嘎伍反诉请求开庭审理时,反诉原告王嘎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王嘎伍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