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朱明明与孙远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克 利代理审判员 周 玉 珑人民陪审员 李 兆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丙磊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