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海锋与张润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锋,张润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杨海锋,男,汉族。被告张润嘉,男,汉族。原告杨海锋诉被告张润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锋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润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锋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7.5万元,当时约定15日内偿还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上述欠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润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海锋与被告张润嘉系亲戚关系。2014年3月14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出具内容为:“兹本人张润嘉因生意周转需要,现向杨海锋先生借到现金人民币6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期限为15天,从2014年3月14日至3月29日止”等内容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给原告收执。3月20日,被告又出具内容一致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给原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两笔合计7.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均未偿还分文。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本院向当事人释明,借款不能有虚假诉讼、涉及高利贷或者赌博等非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表示其借贷关系是合法的,不存在上述行为,如果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借款7.5万元的支付方式,原告陈述为,原告从事汽车修理厂兼营二手汽车买卖业务,有备用现金,被告提前一天提出借款,原告准备好现金后再交给被告,《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是由被告提供并填写的。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有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润嘉应偿还借款7.5万元给原告杨海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