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茜玲与被执行人罗善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茜玲,罗善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段茜玲,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被执行人:罗善改,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善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善改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善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善改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1873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善改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价值18734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