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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晓勇与陈慧群、余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勇,陈慧群,余少芳,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慧群,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少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慧群。申请执行人周晓勇诉被执行人陈慧群、余少芳、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3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633号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陈慧群、余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晓勇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21日计至2013年11月18日的利息为181769.44元,此后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慧群、余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晓勇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执行人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慧群、余少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8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陈慧群、余少芳负担,被执行人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慧群、余少芳、华夏英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530000元及利息、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杰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