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赵伟与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3年10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勤,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伟领取了李勤存放于郧县磊源矿业有限公司院内铁精粉执行分配款170000元,余款30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李勤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8日,赵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