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北京方圆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方圆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A1218室。法定代表人刘永治,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5-5(二层)西侧。法定代表人许江萍,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080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四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元二角二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