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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张某某的母亲。被告张某乙。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