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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广东豪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梁兰英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豪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梁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广东豪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南路**号大院*号****室。法定代表人:杨亚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梁兰英,女,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广东豪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兰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梁兰英转移财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梁兰英在茂名市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账号:XXXXXXXX)。申请人广东豪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杨XX名下的汽车壹辆(粤K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豪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兰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注:存款的冻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担保人杨XX的汽车壹辆(粤KXXX**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时间以冻结、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冻结、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冻结、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