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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与杭州鼎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杭州鼎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371号原告: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华。委托代理人:胡革文。被告:杭州鼎盛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盛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华嘉衣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