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巫法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汪家芳,邹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冉超,冉龙成,刘玲,刘远成,汪家芳,邹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住所地巫溪县滨河北路扶贫小区A栋,组织机构代码:67101453-4。负责人:齐天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华,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田福兵,该支行职员。被告冉超,男,汉族。被告冉龙成,男,汉族。被告刘玲,女,汉族。被告刘远成,女,汉族。被告汪家芳,女,汉族。被告邹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被告冉龙成、刘远成、冉超、刘玲、汪家芳、邹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颖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