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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阳敏、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阳敏,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世林,职务不详。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刘阳敏。上诉人刘阳敏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是适格被告,适格被告只有上诉人刘阳敏,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幢23-1,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至于该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不属本院审查范围。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