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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远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凤卿、黄立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本院邓家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启玮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远雄人民陪审员  肖凤卿人民陪审员  黄立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启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