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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龙云碧与石宗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403号原告龙某,女,汉族。被告石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2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