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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曹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948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曹某某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91000元;被执行人曹某、曹某某互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65元。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某每月付给申请人刘某人民币25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款93415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