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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沈志忠与王宝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忠,王宝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沈志忠。委托代理人沈广军。被告王宝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忠与被告王宝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志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吴 言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