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周瑜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周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内知,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渊,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周瑜,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周瑜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兵审 判 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青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