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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终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栾凤爽与刘勇、马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凤爽,刘勇,马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凤爽,系个体电工。委托代理人:柳源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系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德山(系马金父亲),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栾凤爽与原审被告刘勇、马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做出(2013)瓦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裁定。栾凤爽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勇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被上诉人刘勇系普兰店市四通铝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中施工地点亦是该公司住所地,故被上诉人刘勇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接受上诉人提供劳务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认定上诉人起诉二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代理审判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