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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跃隆与傅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隆,傅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2号原告:张跃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春银。被告:傅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隆与被告傅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跃隆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圣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