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妇幼儿童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某某,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妇幼儿童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某某,男,汉族,2010年7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文某(文某某之父),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某某(文某某之母),女,汉族,1991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卫平,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泽全,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万春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坚,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妇幼儿童中心医院(成都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三环外日月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强,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文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妇幼儿童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少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文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