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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侯文军与单磊、张炳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军,单磊,张炳军,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538号原告侯文军。被告单磊。被告张炳军。被告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侯文军与被告单磊、张炳军、山东高密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租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