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响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阿银与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阿银,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响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冯阿银(曾用名冯婷婷),居民。被告叶虎,居民。原告冯阿银诉被告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阿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阿银诉称,我与被告叶虎于2010年在昆山市淀山湖镇金帝KTV打工时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2年起因被告开办民航飞机票出售代理点和以在常州、昆山经营足浴、承建工地为由多次向我借款,累计借款金额11万元,当时考虑到男女朋友关系,可能双方会结婚,所以没有写凭证和约定还款时间。2013年10月,我向被告提出还款一事,被告因当时不能还款,写下欠条一张,约定2013年底还款。2014年春节,被告还款1万元,同年2月、7月分别归还5000元、2000元,尚欠93000元至今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叶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叶虎向原告冯阿银(曾用名冯婷婷)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欠冯婷婷十一万元整,2013年底还清全部,如果不还,长息到二十二万”。后被告叶虎归还17000元,余款未归还。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冯阿银主张被告叶虎向其借款,提供了被告叶虎向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叶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对原告冯阿银与被告叶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因原告冯阿银自认被告叶虎已归还其17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冯阿银要求被告叶虎归还剩余借款9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冯阿银借款93000元。如果被告叶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叶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欢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