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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甘绍海、甘绍蛟与李振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绍海,甘绍蛟,李振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71号原告甘绍海。原告甘绍蛟。被告李振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绍海、原告甘绍蛟与被告李振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甘绍海、原告甘绍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绍海、原告甘绍蛟负担。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