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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63号原告赵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赵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永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