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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彭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攸法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县院检刑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毛乃)、刘某某(绰号:仔蛇)两人商量合伙开设赌场,由彭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联系参赌人员,刘某某负责联系来当庄的参赌人员,并约定“抽水”的钱各分40%,剩余的20%用作开支。6月4日,彭某某、刘某某两人召集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20余人在攸县网岭镇笙塘村杨某某家中,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形式的赌博。刘某某在赌场内“放数”(借1万元给参赌人员实际只给9500元)、“抽水”(每手牌抽100—400元),当天刘某某共“抽水”2万余元,除去开支彭某某、刘某某各分得9千元。6月5日,彭某某、刘某某两人召集邓某某、谭某某、李某丙等20余人在网岭镇北坪村李某丁家,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形式的赌博,由颜某负责“抽水”、“放数”。当天下午17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将彭某某、刘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收缴赌具10副扑克牌,收缴赌资14.32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证人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李某甲、邓某某、谭某某、李某乙、肖某某、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颜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攸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缓刑期内发现还有尚未判决的罪行,应当撤销缓刑。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4)攸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彭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四、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卫华人民陪审员  朱建德人民陪审员  陈秉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