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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志生与翟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生,翟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志生。被告翟学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生诉被告翟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生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青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