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令学与叶龙海、程张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令学,叶龙海,程张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保字第00105号原告:张令学,南,1977年2月2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特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龙海,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程张根,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叶龙海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程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学与被告叶龙海、程张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令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龙海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令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叶龙海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因此。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