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朱广兰、姜永发等与陈明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兰,姜永发,姜爽爽,陈明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朱广兰,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姜永发,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姜爽爽,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奉,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负责人:宋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兰、姜永发、姜爽爽与被告陈明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广兰、姜永发、姜爽爽于2015年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广兰、姜永发、姜爽爽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兰、姜永发、姜爽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朱广兰、姜永发、姜爽爽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