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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催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阳城县东冶郎庄石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东冶郎庄石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催字第00065号申请人阳城县东冶郎��石灰厂,住所地:晋城阳城县。申报人稷山县青松线材厂,住所地:山西省稷山县化。申请人阳城县东冶郎庄石灰厂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XXX52)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稷山县青松线材厂申报人稷山县青松线材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东冶郎庄石灰厂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