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尹德东、徐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尹德东,徐静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0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罗四路与双月园路交汇处南100米。被告尹德东,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徐静静,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齐鲁汇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德东、徐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德东、徐静静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损毁、抵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