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27号原告:袁某,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某,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