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登殿与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殿,徐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唐登殿,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惠定。被告徐建国,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登殿与被告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汪诗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