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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登殿与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殿,徐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唐登殿,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惠定。被告徐建国,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登殿与被告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汪诗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文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