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潘永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638)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潘永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3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彬,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永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永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