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华锋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温家村村民委员会、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刘华锋。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温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夫箱。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被告:王洪海,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或者债权(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工程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所有的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的工程款600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