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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跃甫与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甫,王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李跃甫,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晋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伟,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甫与被告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甫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跃甫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平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人民陪审员  张 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