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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大明与段成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明,段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大明,男,汉族,1934年7月生,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段成孝,男,汉族,1948年2月生,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大明与被执行段成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段成孝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11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要求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8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成孝已经死亡,申请人杨大明自愿放弃对债权的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09)腾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杨继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