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47号原告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阿尔卡迪亚。法定代表人任争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来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茵独任审理本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承包被告承建的施工工程,工程价款599710元。工程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以: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971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131525元,此款于被告石家庄玉龙翔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的发包单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应付工程款余额解除冻结后当天立即支付,如在30日内未给付工程款,付款金额将变为149710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履行及结算事宜别无任何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为1647元由原告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