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杨宇行与董博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行,董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杨宇行被执行人:董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执字第9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