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薛先山与张华股权转让纠纷提取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先山,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薛先山,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47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华在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六百万元(即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查封的张华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