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官秀与李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官秀,李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吴官秀,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龙,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官秀诉被告李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官秀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文龙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8号楼2单元3层32××号的房产一套,查封限制金额35万元;并以吴官秀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西段南侧浅水湾2号楼2单元5层5××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57××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官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文龙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黄水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8号楼2单元3层32××号的房产一套,查封限制金额35万元。二、查封吴官秀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西段南侧浅水湾2号楼2单元5层5××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57××号)。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吴官秀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