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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相林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林,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隆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赵相林,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辽宁省调兵山市人,系个体,现住本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守宽,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凤举,系该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系该矿业有限公司行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林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南甸镇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元,收取六百二十元,由原告赵相林负担。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