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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梁亚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慧,系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梁亚萍,女,汉族,居民,年龄不详,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3、2014年度物业费518.00元,并支付滞纳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