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福海,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李如旭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