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李娟娟,梁歆频,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李娟娟。被执行人梁歆频。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3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娟娟、梁歆频、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娟娟、梁歆频、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罚息、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合计414957.82元。但被执行人李娟娟、梁歆频、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娟娟、梁歆频、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4957.8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14957.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榕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