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被告宋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