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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被告宋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民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