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孔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曾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传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