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孔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曾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传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