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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立国与赵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国,赵保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立国,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国,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国诉被告赵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立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刘立国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