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立国与赵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国,赵保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立国,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国,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国诉被告赵保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立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刘立国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