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现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辉亮,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驰,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大医院)诉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瑞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布瑞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80万元,并以弘大医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120号8号办公楼1-9层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20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弘大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80万元。二、查封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120号8号办公楼1-9层的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201×××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关注微信公众号“”